不過,“人肉搜索”入罪的建議實在太荒唐,果真入罪,就太草率了,甚至將成為立法史上的一個笑柄。
“人肉搜索”只是個形象的說法,從性質(zhì)上說,與到處打聽某個人的情況并無區(qū)別,無非是手段更先進、參與的人更多而已。它之所以引起一些人的反感甚至恐懼,主要是源于兩種情況:一,它可能傷害到了一些人的隱私權(quán);二,有些無辜的人受到了滋擾。
而這兩種情況其實都不是“人肉搜索”的罪過。網(wǎng)上能搜索到的信息都是公開的,如果含有個人隱私,也是信息發(fā)布者的錯,而不能歸罪于搜索的人。在得到某人的個人信息后發(fā)生的滋擾問題也是“搜索后”的行為,已超出了“人肉搜索”的范圍。這就好比問路者到“杏花村”的“酒家”殺了人而不能歸罪于“遙指杏花村”的“牧童”一樣。
當(dāng)然,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方面,確實有待法律規(guī)范。比如,“個人隱私”究竟是什么概念?法律一直沒有明確的定義。早在幾年前,就有報道稱《個人信息保護法》已經(jīng)起草,但遲遲沒有提交全國人大審議,如果這部法律對隱私權(quán)給予了明確的界定,隱私及其“人肉搜索”也就有了法律的規(guī)范,何須刑法來“小題大作”呢?(盛大林)
來源:人民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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