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1號)
臨汾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10月30日通過的《臨汾市體育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已經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11月27日批準,現(xiàn)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臨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2月12日
臨汾市體育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
(2020年10月30日臨汾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滿足公眾開展體育活動的需求,提升人民群眾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促進體育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山西省體育設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設施,是指用于體育訓練、比賽、教學和健身活動的場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設施。包括由各級人民政府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和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經營性體育設施。
本辦法所稱體育設施管理者,是指負責體育設施維護管理,為公眾開展體育活動提供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發(fā)展與改革、財政、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審批服務管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體育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本行政區(qū)域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將政府建設、維護、管理的公共體育設施所需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逐步增加投入。
第二章 體育設施建設
第六條 體育設施規(guī)劃和建設,應當堅持統(tǒng)籌安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類型多樣的原則,人均體育場地占有面積不得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第七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jù)國土空間規(guī)劃編制公共體育設施專項規(guī)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應當與公共體育設施專項規(guī)劃相銜接,保障公共體育設施規(guī)劃的空間落實。
第八條 公共體育設施和居民住宅區(qū)配套體育設施的規(guī)劃、設計和竣工驗收,相關部門應當通知體育主管部門參加。
公共體育設施的設計、施工、安裝以及相關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建設符合國家標準的綜合體育場、大中型全民健身活動中心、綜合體育館、游泳館等體育設施。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體育設施全覆蓋的規(guī)定,建設中小型全民健身活動中心、體育公園(健身休閑基地)等體育設施。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jù)轄區(qū)特點,建設符合本地需要的健身廣場等體育設施。
行政村可以根據(jù)實際,建設符合農村特點的籃球場、乒乓球臺等體育設施。
第十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在新建、改建和擴建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時,應當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套建設健身步道、健身路徑、籃球場、足球場等公共體育設施。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qū)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配套建設相應的體育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新建學校的體育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
新建學校的建設主體在進行規(guī)劃設計時,應當根據(jù)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和安全管理的需要,將教學區(qū)和體育場地進行合理分隔。
已建學校的體育設施未達到相關標準的,應當采取措施達到規(guī)定的標準。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批準拆除公共體育設施或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擇地重建。
重建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符合規(guī)劃要求,不得少于原有規(guī)模。遷建工作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
第十四條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建設經營性體育設施。
第三章 體育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體育設施的,體育設施管理者應當在竣工驗收后三十日內向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公共體育設施由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管理。
捐贈建設的體育設施由受贈單位負責管理。
經營性體育設施由其經營者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 體育設施管理者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體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規(guī)定制定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
(三)按規(guī)定保養(yǎng)、維修、管理體育設施;
(四)按規(guī)定的最低時限向公眾開放;
(五)公示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
(六)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
(七)將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等內容報體育等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公共體育場館應當向社會開放,明確開放時段和項目。因訓練、賽事、保養(yǎng)、維修、氣候和安全等特殊情況需要暫停開放的,應當提前公告。
公共體育場館的管理者因提供服務需收取費用的,應當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價格優(yōu)惠。
法定節(jié)假日、雙休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第十九條 機關、學校、社會團體以及其他企事業(yè)單位的內部體育設施應當在不影響工作、教學、生產秩序,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條 遇有重大公共突發(fā)事件等情況時,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臨時征用經營性體育場館。體育場館的設施被征用期間或者征用后損毀、滅失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經營性體育設施免費或者優(yōu)惠向社會開放。
市、縣(市、區(qū))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對經營性體育設施經營者履行政府購買服務協(xié)議的情況進行評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由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體育設施建設和管理職責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