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媳婦蓋廈,提起來害怕”,一句流傳于民間的俗語,道出了現(xiàn)實中老百姓對彩禮的無奈。如果娶回媳婦能安心過日子,即使耗費了多些的彩禮,也算是“修成正果”,但近年來,女方收取彩禮后與男方生活時間不長,甚至僅辦理結婚證,并未同居生活就玩失蹤的現(xiàn)象頻頻發(fā)生,導致“新婚”即離婚的也隨之增多。侯馬法院不久前審結的一起離婚案件,盡管原告通過訴訟追回了部分彩禮,但當事雙方備受煎熬,讓筆者也感觸頗深。
案件介紹
原告王文浩與被告李艷艷經(jīng)介紹于2008年5月登記結婚并舉行結婚儀式后,雙方在被告哥哥的陪同下外出旅游,旅行歸來后被告即離家出走,杳無音信。原告為尋妻想盡了辦法,最后無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彩禮及各項花費共計7萬余元。原審判決后,被告為躲避執(zhí)行離家出走。原告則以“一場騙婚給我的家庭帶來的災難”為題開始上訪。2010年5月,侯馬法院對此案進行再審,并追加被告父母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開庭時,被告沒有露面,被告父母表示被告已離家出走一年多,他們也不知其下落。就彩禮的返還問題,認為彩禮系為被告結婚所用,應由其獨自承擔。原告的巨額財產(chǎn)打了水漂,花了錢的被告卻不知去向,法律進行到這里,出現(xiàn)空白。為了解開案件的死結,承辦法官多次約見被告父母,向其釋法析理,分析后果,使之認識到,如果不主動返還彩禮,不僅毀壞家庭名譽,其女小小年紀即背負債務,很難開始新的家庭生活。被告父母最終表示愿替其女返還彩禮共計4萬元,并與原告達成調解協(xié)議:當庭給付1萬元,余款3萬元分期付清。原告在居委會主任的陪同下,放著鞭炮將書寫有“公正執(zhí)法,公道人心”錦旗交到院長手上。第三人夫婦亦感慨地說:“我們兩口子雙雙下崗,女兒又有病,家里生活也很困難,法官的話擊中了我的要害和內(nèi)心痛處,處理好女兒的婚事是我們做父母的責任,我們再苦再累也要保障孩子的幸福,剩下的3萬元我們會主動送到法院,不用執(zhí)行”。一起纏訴兩年之久的涉訴信訪案件終以雙方當事人滿意畫上句號。近日,被告父親主動將第二期應返還的1萬元彩禮送到了法院。案件雖已審結,但反映出的許多社會問題值得人們深思和借鑒。
法官解讀
彩禮的由來及現(xiàn)狀
且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禮數(shù)額逐年攀升,小到金銀首飾,大到數(shù)萬元的現(xiàn)金、汽車、住房等。
多少父母以完成孩子婚姻為己任,為給孩子娶個媳婦,自己咬緊牙關,省吃儉用,無論家庭經(jīng)濟是否能夠承擔,無論對方的需求是否合理,都千方百計去迎合對方的要求。新婚夫婦這邊是花天酒地,揮金如土,房子、車子、家電、家具一應俱全,父母這邊是節(jié)衣縮食,錙銖必較。許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為了給付彩禮而債臺高筑,造成極其沉重的經(jīng)濟負擔,而且也正因為如此,不少年輕夫妻離婚時,對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存在很大爭議。父母的無私付出是偉大的,但這種失去理性的思維,無意中滋長了彩禮的泛濫,也助長了孩子盲目從眾,虛榮攀比的心理欲望,一旦婚姻不成,到頭來落個“竹籃打水一場空”,結局很是可憐。巨額彩禮在帶來彼此感情傷害的同時,也帶來一系列社會穩(wěn)定問題,彩禮中隱含的道德、法律和社會問題已不容忽視。
司法實踐中的問題
彩禮問題由來已久,近幾年,因高額彩禮引起離婚訴至法院的越來越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在彩禮問題立法的進步,一定程度上統(tǒng)一了彩禮糾紛案件裁判尺度,給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帶來方便。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按照風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解釋中規(guī)定的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但各地風俗習慣不同,彩禮名目五花八門,該規(guī)定過于簡略和原則,已遠遠不能滿足現(xiàn)實生活的需要。彩禮究竟包括哪些?是不是男女雙方在戀愛中所給付的都應返還?這是審判實踐中經(jīng)常遇到的問題,在彩禮糾紛問題的裁判上,如何做到“解紛息訴”,成為困擾基層法院工作的難題。在實際生活中,彩禮的給付和接受,通常是由一方的父母或親屬通過婚姻介紹人給付另一方父母或親屬。這又涉及到審理中訴訟主體如何確定的問題?;橐龇ń忉專ǘ┲幸?guī)定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其中的“當事人”,是僅指婚姻關系中的男女雙方,還是也包括實際接受彩禮的一方父母?法律對此沒做出明確規(guī)定。如果僅列男女雙方為原被告,必然判決女方本人來返還彩禮。但通常情況下彩禮多是女方的父母接受的,就會導致裁判結果雖正確,卻不能據(jù)以執(zhí)行女方的父母,使彩禮返還的訴求難以實現(xiàn),糾紛無法徹底化解,此案的上訪即是一典型的例子。此外現(xiàn)實中彩禮的給付方不可能要求對方出具收條等書面手續(xù),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禮。當引發(fā)彩禮糾紛時,當事人舉證比較困難,許多彩禮往往得不到認定,會直接導致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結果不滿,從而給法官的調解工作帶來諸多困難。
如何提高防范意識
【責任編輯: 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