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積極邀請人民陪審員和特邀人民調解員參與調解。通過邀請他們參與案件調解,架起了人民法院與群眾之間的橋梁。四是完善委托調解制度。通過發(fā)揮基層民調組織的作用,力爭讓大部分糾紛通過訴訟外調處機制及時有效化解。五是完善考核機制,強化法官責任意識。進一步強化對調解、和解工作的監(jiān)督力度。法官多辦“鐵案、精品案、和諧案”,通過加大表彰獎勵和懲罰落后的力度,調動法官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通訊員 王勤淇 許華華)
來源:臨汾日報
【責任編輯: 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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