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內(nèi)蒙鹿王羊絨有限公司以兩個商標近似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撤銷“九鹿·王”商標。商評委和北京市一中院先后裁定和判決將“九鹿·王”商標撤銷。
2009年9月2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經(jīng)過對案件司法程序及實質(zhì)性爭議內(nèi)容的全面審查后,依法作出了終審判決,同時撤銷國家商評委的裁定和北京一中院的判決。北京高院認為,在商標近似的判斷中,標識近似與商標近似是不同的,標識近似僅指兩商標圖樣本身相近,而商標近似不僅包括商標標識的近似,還包括因兩商標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足以造成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如果僅有標識近似,但不足以造成相關(guān)公眾混淆、誤認的,不應認定構(gòu)成近似商標。本案中,引證商標“鹿王King Deer及圖”由漢字“鹿王”和英文“King Deer”及鹿頭圖形組成,而爭議商標為“九鹿·王Nine Deer King”,兩商標標識部分除同樣包括中文“鹿王”、英文“Deer”、“King”外,在其他文字、圖文結(jié)構(gòu)、整體排列等方面均存地較明顯區(qū)別。并且,由于雙方對各自商標的使用,使得兩商標各自均有一定知名度,且引證商標主要使用在羊絨衫等商品上,而爭議商標主要使用在男裝、褲子商品上,兩者在商品、消費群體、銷售渠道上有一定差別,相關(guān)公眾可以將兩者區(qū)分開,不足以造成混淆、誤認,故兩者不構(gòu)成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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