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遷區(qū)域及物項:高速公路占地邊線內(nèi)的土地、房屋及其它地上的附著物(包括種植物、樹木、墳墓、水井、電力、電訊、廣電、文物等)。
二、動遷期限:凡確定為高速公路建設用地范圍內(nèi)的各類地上附著物,按照各項目與各縣(市、區(qū))調(diào)查核實確認的數(shù)量進行補償,并于2009年7月20日前全部清除拆遷完畢。
三、凡被征用的土地及拆遷的物項,按照臨政辦發(fā)〔2009〕82號文件中的規(guī)定標準給予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以任何借口提高、降低補償標準。
四、所有征地拆遷補償費,由各縣(市、區(qū))實行總承包,費用以各項目單位與各縣(市、區(qū))政府簽訂的征地拆遷合同為準。征地拆遷等協(xié)調(diào)工作由各縣(市、區(qū))具體負責。
五、各縣(市、區(qū))征地拆遷領導組補償款到位后,應及時下?lián)芨黜椦a償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克扣、拖延補償款。
六、高速公路線位確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征地紅線范圍內(nèi)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不得新建、改建裝修房屋、搶種搶栽各種作物,凡屬上述行為的一律不予補償。
七、征地拆遷區(qū)域內(nèi)的各級組織及公民,應顧全大局,全力支持高速公路建設,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和阻撓工程建設。凡敲詐勒索、煽動滋事、擾亂施工秩序及其它違法行為的,由交通、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給予嚴肅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各級各類新聞媒體做好輿論宣傳報道,確保高速公路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順利實施。
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臨汾市人民政府
2009年6月29日
【責任編輯: 李甲】
責任編輯:臨汾新聞網(wǎng)編輯